(2014)鼓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李秀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李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1970年5月13日生。被执行人李秀荣,女,汉族,1934年9月22日生。关于张秀英申请执行李秀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被告李秀荣愿意于2014年6月5日之前协助原告张秀英办理位于五一路纱厂家属院××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因办理房屋过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原告张秀英负担。”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五一路纱厂家属院××号房屋,过户到申请人张秀英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沈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