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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刑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黎小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847号罪犯黎小雄,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9年11月30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小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07)娄星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中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黎小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15日交付执行,2011年7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鱼肉当地百姓,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给被害人身心带来的伤害和财产造成的损失;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耳机生产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积极向政府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较好。自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2.2分。2013年12月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黎小雄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小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