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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彭开军与尤建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开军,尤建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彭开军,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尤建国,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开军与被告尤建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未按普通程序补足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会明人民陪审员  陈小平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有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