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彭开军与尤建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开军,尤建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彭开军,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尤建国,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开军与被告尤建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未按普通程序补足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会明人民陪审员 陈小平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有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