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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文化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文化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蔺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某文化馆,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钟旺路15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文化馆馆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某文化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反诉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河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某文化馆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921元,减半收取5460.5元,由原告河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费1884元,由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某文化馆负担。审判长  杨有凤审判员  张素华陪审员  刘洪磊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