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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6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环球宝辉装饰装璜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北京环球宝辉装饰装璜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6340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外馆东街23号院磨铁,组织机构代码66990709-3。法定代表人漆峻泓,总裁。委托代理人车园园,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环球宝辉装饰装璜队,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西杜兰村农厂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35828-8。法定代表人张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环球宝辉装饰装璜队(以下简称环球装潢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佳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磨铁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车园园,被告(反诉原告)环球装潢队之委托代理人张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磨铁公司诉称:磨铁公司于2009年11月12日与环球装潢队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用环球装潢队A、B、C三座仓库,租用时间为2009年11月12日至2012年9月21日,租金为1364580元/年,同时支付了两个月的租金227430元作为押金,又于2010年4月2日与环球装潢队签订了《租赁合同补充合同》,租用环球装潢队D仓库,租用时间为2010年4月2日至2012年9月21日,租金为327600元/年,同时支付了两个月的租金54600元作为押金。在租赁期间,磨铁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向环球装潢队交纳租金。上述两份合同到期前5日,磨铁公司从仓库撤出。按两份合同约定,双方未续签合同的,在结算完毕租金和合同约定的费用后,环球装潢队应将押金退还磨铁公司。但在双方结算完租金和合同约定的费用,磨铁公司撤出后,环球装潢队一直未将押金退还磨铁公司。磨铁公司多次向环球装潢队追讨押金,但环球装潢队以各种理由一直拒绝退还。诉讼请求:1.环球装潢队退还磨铁公司押金282030元;2.环球装潢队赔偿磨铁公司未退还押金前应向磨铁公司支付的押金延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环球装潢队负担。被告(反诉原告)环球装潢队辩称:不同意磨铁公司的诉讼请求,磨铁公司将仓库的地面压坏造成环球装潢队的经济损失,磨铁公司所交押金远不足弥补环球装潢队的损失。环球装潢队同时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磨铁公司将损坏的环球装潢队的地面恢复原状;2.磨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反诉被告)磨铁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不认可磨铁公司给环球装潢队造成了损失。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2日,环球装潢队(甲方,出租人)与磨铁公司(乙方,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杜兰村西的A、B、C仓库及宿舍和办公室,租赁用途为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租金总额1364580元/年,乙方应在甲方A、B、C三个仓库实际交付之日起,乙方将支付两个月的仓库租金作为押金,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在结算完毕租金和合同约定的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交付时及交付后应符合的条件中,地面的约定条件为光滑坚固,无起砂现象。2010年4月2日,环球装潢队(甲方,出租人)与磨铁公司(乙方,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杜兰村西的D仓库,租赁用途为仓库,租金总额327600元/年,乙方在甲方D库全部交付之日起,乙方将支付两个月的仓库租金作为押金,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在结算完毕租金和合同约定的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租赁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租赁物交付时及交付后应符合的条件中,地面的约定条件为光滑坚固,无起砂现象。审理中,磨铁公司陈述磨铁公司因《租赁合同》向环球装潢队支付押金227430元,因《租赁合同补充合同》向环球装潢队支付押金54600元,环球装潢队未将上述282030元押金退还给磨铁公司。环球装潢队认可未将282030元押金退还给磨铁公司,但表示未退还押金的原因是磨铁公司使用仓库期间造成仓库地面严重损坏,造成仓库至今无法对外出租。环球装潢队陈述仓库地面损坏的原因是磨铁公司运输书籍的大车分量过重将仓库地面压坏,并申请就地面损坏的原因和时间进行鉴定。后因未找到能够进行此项鉴定的鉴定机构,环球装潢队撤回鉴定申请。磨铁公司陈述合同是环球装潢队提供的,磨铁公司进入仓库时地面就有裂纹,磨铁公司进入时与撤出时现场的状况没有变化。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磨铁公司与环球装潢队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终止后,环球装潢队应当在结算后退还磨铁公司已支付的押金,故对于磨铁公司要求环球装潢队返还押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磨铁公司与环球装潢队就地面损坏一事存在争议,磨铁公司不能举证证明环球装潢队无故恶意不返还押金,故对于磨铁公司要求环球装潢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环球装潢队要求磨铁公司对租赁场地地面损坏部位进行修复,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租赁场地地面损坏系因磨铁公司的不当占有使用行为造成,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环球宝辉装饰装璜队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押金二十八万二千零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环球宝辉装饰装璜队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六十五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环球宝辉装饰装璜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环球宝辉装饰装璜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牛佳雯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