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彦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461号原告李彦军,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军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彦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斯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