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赵亮庭与李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庭,李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赵亮庭,男,汉族。被告李英,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庭诉被告李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亮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姚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