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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终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唐梅平与王潮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梅平,王潮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榕民终字第1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梅平,女,汉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吴永官,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潮海,男,汉族,1950年9月26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唐梅平因与被上诉人王潮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原告唐梅平以被告王潮海的妻子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为由,于2011年6月15日与其姐等人到被告住处请求被告还款。原告以无法查找被告之妻的下落为由,要求被告作为借款人书写借据,“向唐梅平借现金伍万元整”,被告王潮海事实上并未向原告唐梅平借款50000元。另查,被告王潮海与其前妻苏平于2011年5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唐梅平主张被告王潮海于2011年6月15日当日以现金支付方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与事实不符。至于是否系原告前妻苏平借款,原告可提供相关证据,另行提起诉讼。综之,原告唐梅平本案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宣判后,唐梅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梅平上诉称:一、本案一审严重超过法定审理期限,属程序违法。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审理期限8个月,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61条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1、被上诉人系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写下借条,并未受他人胁迫,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胁迫。2、被上诉人写借条当日口头承诺为其前妻苏平承担5万元还款责任。3、原审法院仅凭上诉人当日未以现金给付被上诉人,即认定与事实不符,太过武断。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潮海答辩称:借条是在被上诉人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事实上我没向上诉人借钱,一审法官在询问上诉人借款时间、借款地点、是否现金支付等问题后,作出不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唐梅平除了对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2011年6月15日与其姐等人到被告住处请求被告还款”及“原告以无法查找被告之妻的下落为由……被告王潮海事实上并未向原告唐梅平借款50000元”事实有异议外,对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其认为,2011年6月15日只有她和她姐姐两人到被上诉人住处,没有其他人;被上诉人主动承担还款责任,讼争借款不是被迫所写。被上诉人王潮海则表示对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因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判查明认定的事实全部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在庭审中陈述的“原告担心被告妻子逃跑后,无人承担责任,原告只好要求被告写这张借条”事实,认定“原告唐梅平主张被告王潮海于2011年6月15日当日以现金支付方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与事实不符。”并无不妥,从而作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亦是正确的。至于上诉人提到的讼争借款系被上诉人前妻借款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可依被上诉人前妻向其借款的事实,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提出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均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唐梅平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唐梅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淑娟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志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