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3205号陈伟强诉尤长庆、张兆稳、刘君星、庄华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强,尤长庆,张兆稳,刘君星,庄华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3205号原告陈伟强,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尤长庆,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张兆稳,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被告刘君星,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庄华观,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伟强与被告尤长庆、张兆稳、刘君星、庄华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伟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陈伟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清花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燕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