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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李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193号罪犯李锐,男,土家族,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惠湾法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李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所判罚金二千元,罪犯李锐缴纳一百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其在服刑期间严重违规违纪一次性扣三分,故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