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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文广与被执行人宋吉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广,宋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苏文广,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路129号16号楼。被执行人宋吉福,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中国建设银行招远支行家属院1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2)招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宋吉福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吉福的存款人民币1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