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施美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美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624号罪犯施美林,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梁庄乡何寨村人,初中文化,2011年10月19日送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濮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美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施美林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施美林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施美林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连续获表扬4次;2012年10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施美林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美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西 云审 判 员 李 景 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新 龙张国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