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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卫荣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荣,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李卫荣。委托代理人戴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被告委托代理人仇育贵,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荣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荣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李卫荣负担。审判员  朱俊钦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景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