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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行审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贾小国、刘东红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贾小国,刘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牟行审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须峰。被执行人贾小国,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东红,女,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牟人口征字第04-1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行政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牟人口征字第04-1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张瑞颖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武盛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