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林某某,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潘某,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年7月4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宗发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巧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