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车克军与梅荣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克军,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高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车克军。被执行人:梅荣。申请执行人车克军与被执行人梅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高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梅荣在银行有存款,系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梅荣银行存款22385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