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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高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车克军与梅荣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克军,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高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车克军。被执行人:梅荣。申请执行人车克军与被执行人梅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高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梅荣在银行有存款,系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梅荣银行存款22385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