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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亚森江·亚库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森江·亚库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亚森江·亚库普,男,1990年3月2日出生。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亚森江·亚库普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亚森江·亚库普及翻译人米吉提·阿布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亚森江·亚库普于2014年4月5日18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积水潭地铁站C口外路边,扒窃被害人毛×的苹果iPhone5s手机一部(已发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3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亚森江·亚库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毛×的陈述,证人王×1、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买×、李×、王×2的证言,赃物照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4)01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西城区看守所西刑释字(2013)94号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直门外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森江·亚库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亚森江·亚库普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亚森江·亚库普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亚森江·亚库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