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刑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郭庆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刑执字第576号罪犯郭庆,曾用名郭杰、康仁杰,男,生于1985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了(2009)营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庆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刑罚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2013年3月29日分别裁定对罪犯郭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郭庆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庆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标准分累计达141.9分。以上事实,有对罪犯郭庆改造表现的评审鉴定材料,罪犯郭庆的个人总结,对罪犯郭庆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小组评审鉴定,管教干部的证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庆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东审 判 员 邹 清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