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2111号原告姜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日。被告文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夏 斌人民陪审员 张永登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