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月塘乡砺山村民委员会与东埔镇东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砺山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初字第347号原告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砺山村村民委员会,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定代表人郭志仙,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戴光兴、梁水英(实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定代表人郑金旺,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玉桂、黄舒旭,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砺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埔��东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砺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砺山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砺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56元,减半收取22328元,由原告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砺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林金华人民陪审员 林德成人民陪审员 陈国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海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