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彭栋家与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尹淙正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彭栋家,尹淙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前卫镇前卫西路市旧车交易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0970111-1。法定代表人:俞昆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栋家。原审被告:尹淙正。上诉人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栋家、原审被告尹淙正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5号民事裁定,驳回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不是实际劳务用工者的申请人,实际用工者是尹淙正,据了解尹淙正在昆明市开设了公司,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宜良。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尹淙正与上诉人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尹淙正承包施工云南省宜良监狱迁建项目监狱指挥中心建设工程I标段工程项目。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宜良监狱项目部给被上诉人彭栋家出具了工资结算单。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占用损失等。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有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办事处西郊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美林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尹淙正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因此,被上诉人依法选择向原审被告尹淙正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举示尹淙正在昆明市成立重庆华首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工商登记卡片及尹淙正寄信件的快递单,提出尹淙正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宜良的上诉理由。因前述证据不能证明尹淙正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范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