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浙江嘉上不锈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浙江嘉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保字第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路。代表人:富晓建。委托代理人:唐松华、潘玲源,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嘉上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经济开发区外环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洪庆。2014年7月7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嘉上不锈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嘉上不锈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丹萍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郗富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