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民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刘东亮、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东亮,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再终字第2号申诉人刘东亮,男性,21岁,1993年3月6日,汉族,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被申诉人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德祥街***号,法定代表人刘远光。上诉人案件原告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佳少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概括指出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佳少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