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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民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刘东亮、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东亮,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再终字第2号申诉人刘东亮,男性,21岁,1993年3月6日,汉族,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被申诉人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德祥街***号,法定代表人刘远光。上诉人案件原告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佳少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概括指出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佳少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