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4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王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4159号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组织机构代码57340407-X。法定代表人游永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胜奎,男,汉族。被告王建军,男,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交纳1257元,由原告重庆春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兴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郁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