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商守义与被上诉人张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守义,张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守义,男,1950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志,双辽市辽南法律事务所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男,42岁,现住双辽市。上诉人商守义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守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商守义向原审法院提起告诉,请求判令1、终止双方的租地合同;返还原告租地费2500元;赔偿损失113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商守义的第1项诉讼请求赔偿损失11300元中的1300元漏判。故重审时,应对该项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进行审理判决,并查明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谁,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合同效力原则进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孙 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