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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少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522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张少孟,男。现于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少孟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少孟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查询,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少孟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中法执字第5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少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