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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度民初字第0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沈雪青与苏州市华顾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雪青,苏州市华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度民初字第0240号原告沈雪青。委托代理人金培康。被告苏州市华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工业园南区8号。法定代表人李林元。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雪青诉被告苏州市华顾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雪青委托代理人金培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市华顾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雪青诉称,其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元系同村人,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自2011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14日,先后四次向其借款1951000元,因催讨无着,故诉讼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95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苏州市华顾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因经营所需,通过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元向原告借款,原告根据李林元的要求,先后于2011年2月1日、2011年4月27日、2011年5月20日、2013年3月14日向李林元账户转账支付1000000元、651000元、100000元、200000元,共计1951000元,前三次借款被告均未出具相关借款凭证,在原告要求下,原、被告于2013年3月14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951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一年。因被告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故引发本案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民间借贷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民间借贷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苏州市华顾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雪青借款1951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95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市华顾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雪青借款人民币19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180元,由被告苏州市华顾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陶雅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