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民申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大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正状、张艺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烟台大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正状,张艺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申字第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大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高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春刚,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正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艺凡。委托代理人:李春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雪。再审申请人烟台大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正状、张艺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烟民一终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 积 波审判员 任 美 群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欣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