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西安浩之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浩之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09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浩之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绥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林绿洲****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马素丽,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浩之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浩之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遂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8号1幢32层13209号、13210号、13213号、13214号房屋四套。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95304元,其中案款2071185元,案件执行费24119元。关于剩余案款100000元,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将该笔案款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前述案款共计2171185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西安浩之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8号1幢32层13209号房屋的查封(权属证号:1100114001-34-0-1-13209-0);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8号1幢32层13210号房屋的查封(权属证号:1100114001-34-0-1-13210-0);四、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8号1幢32层13213号房屋的查封(权属证号:1100114001-34-0-1-13213-0);五、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8号1幢32层13214号房屋的查封(权属证号:1100114001-34-0-1-13214-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