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河民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文善诉被执行人张廷军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善,张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曹文善,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张廷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曹文善诉被执行人张廷军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永河民初字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文善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文善劳务工资11031元。被执行人张廷军于2014年7月8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尚宏审 判 员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红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