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牌信用社诉被告颜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牌信用社,颜建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牌信用社。负责人吴钊,主任。被告颜建明,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牌信用社诉被告颜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牌信用社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牌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牌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牌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黄雪莹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慧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