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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亚业与李管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业,李管南,佛山市安得美卫浴产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综盈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怡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366号原告:王亚业,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蔡浩,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静,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管南,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佛山市安得美卫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管南。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综盈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管南。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廷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惠斯,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怡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管南。被告:陈结敏,女,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原告王亚业诉被告李管南、佛山市安得美卫浴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得美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综盈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综盈公司”)、佛山市怡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怡利公司”)、陈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段雅荣、审判员卢秀文和人民陪审员何耀军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亚业的委托代理人蔡浩,被告李管南、安得美公司和综盈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廷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怡利公司和陈结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业诉称:2012年8月28日,王亚业与李管南签订一份《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王亚业给予李管南额度为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三个月的使用期内,李管南可使用该额度向王亚业借款,实际借款金额、利率、费率及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并按借款实际天数按月结息,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约定利率加50%计算罚息,并由李管南承担王亚业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和差旅费等。同日,安得美公司、综盈公司和怡利公司分别与王亚业签订保证合同,对李管南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王亚业分别于2012年8月28日、2012年8月30日和2012年9月11日将共计2000万元的借款发放至李管南的指定收款账户,李管南也分别出具了三份借据,确认收到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和月利率为3%。现由于借款期限已到,李管南、安得美公司、综盈公司和怡利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且基于案涉债务发生在李管南与陈结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李管南与陈结敏的夫妻共同债务,故王亚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李管南向王亚业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2.李管南向王亚业支付借款利息180万元(按月利率3%,从2012年8月28日起分笔计算);3.李管南向王亚业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4.5%,从2012年11月28日起分笔计算,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4.李管南向王亚业支付律师费损失29万元;5.安得美公司、综盈公司和怡利公司对李管南拖欠王亚业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陈结敏对李管南拖欠王亚业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李管南、安得美公司、综盈公司、怡利公司和陈结敏共同承担。被告李管南、安得美公司和综盈公司共同辩称:李管南、安得美公司和综盈公司对王亚业主张的借款事实和保证事实均予以确认,并确认案涉债务属于李管南、陈洁敏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李管南、安得美公司和综盈公司对王亚业主张的利息、罚息和律师费有异议,因其主张的利息标准超过法定最高限额,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而罚息则没有依据,也无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支出,故不应支持。被告怡利公司和陈结敏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和提出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李管南与陈结敏是夫妻,李管南亦是安得美公司、综盈公司和怡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28日,李管南因经营需要,与王亚业签订一份编号(2012)授信字第062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由王亚业授予李管南额度为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三个月的使用期限内,李管南可多次循环使用该额度向王亚业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利率、费率及期限以借款借据或其他融资凭证为准。并且,李管南需以实际借款天数按月结息给王亚业,结息日为每月末10日,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约定利率加50%计收罚息,并承担王亚业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和差旅费等。同日,安得美公司、综盈公司和怡利公司分别与王亚业签订保证合同,同意对李管南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另加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王亚业分别于2012年8月28日、2012年8月30日和2012年9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李管南支付了1000万元、5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2000万元。李管南收款后向王亚业出具了三份借据,确认收到借款及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3%。但上述借款到期后,李管南、安得美公司、综盈公司和怡利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故王亚业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李管南、安得美公司和综盈公司主张已支付王亚业部分利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王亚业对此不予确认。另,王亚业提供一份其与广东中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主张因委托律师参加本案诉讼需支付律师费29万元,但该费用目前尚未支付。王亚业在诉讼中还申请本院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依据(2013)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366-2、1366-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李管南、安得美公司、综盈公司、怡利公司和陈结敏名下的相应财产。以上事实,有《综合授信合同》、保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借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本院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怡利公司和陈结敏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和提供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李管南向王亚业借款2000万元,并由安得美公司、综盈公司和怡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有《综合授信合同》、保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和借据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其中,根据《综合授信合同》和借据约定,上述借款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李管南未举证证明其已还款,王亚业诉请李管南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虽然借据上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约定利率加50%计收罚息,但上述利率约定因超出法定利率的最高限,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则结合案涉借款的出借时间,本院认定案涉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合计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1000万元从2012年8月28日起开始计算,500万元从2012年8月30日起开始计算,500万元从2012年9月11日起开始计算。王亚业超出此限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因其尚未实际发生,王亚业提出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上,基于安得美公司、综盈公司和怡利公司为案涉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王亚业诉请安得美公司、综盈公司和怡利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安得美公司、综盈公司、怡利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李管南追偿。又由于上述债务发生在李管南与陈结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显示案涉债务为李管南与王亚业之间约定的个人债务,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本院认为案涉债务属于李管南与陈结敏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清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管南、陈结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王亚业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借款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1000万元从2012年8月28日起开始计算,500万元从2012年8月30日起开始计算,500万元从2012年9月11日起开始计算)。二、被告佛山市安得美卫浴产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综盈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怡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管南追偿。三、驳回原告王亚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1849元,保全费5000元,共206849元,由原告王亚业承担2069元,被告李管南、佛山市安得美卫浴产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综盈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怡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结敏共同承担2047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雅荣审 判 员  卢秀文人民陪审员  何耀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莫耀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