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5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成群与陕西嘉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群,陕西嘉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5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群,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嘉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城北山门村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徐经怀,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成群与被执行人陕西嘉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2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嘉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成群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29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嘉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89元,其中案款16343元,案件执行费146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16343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成群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51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