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尚兰英与刘春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兰英,刘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尚兰英。被执行人:刘春玲。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春玲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审 判 员 张公峰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