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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法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尚兰英与刘春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兰英,刘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尚兰英。被执行人:刘春玲。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春玲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审 判 员 张公峰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