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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恒达电器五金厂、汤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司前恒达电器五金厂,汤日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坤。委托代理人陈东山,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恒达电器五金厂。投资人汤日安。被告汤日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恒达电器五金厂、汤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已按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柳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齐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