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205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郝俊苓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