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非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马足、王木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查封)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集非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纺织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吴聪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马足,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木清,女,汉族,1976年10月30日出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集计征决(2013)第351(侨英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马足、王木清社会抚养费18905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马足、王木清价值人民币191786.4元(包括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189050.4元、执行费2736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耀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苏凤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