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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卢某与卢某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卢某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卢某,女,汉族,安化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卢某明,男,安化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初喜,安化县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卢某华,女,汉族,安化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诉被告卢某华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员  杨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