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卢某与卢某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卢某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卢某,女,汉族,安化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卢某明,男,安化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初喜,安化县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卢某华,女,汉族,安化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诉被告卢某华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员 杨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