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法民初字第03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付孝明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张建刚,黄雪兰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孝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张建刚,黄雪兰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3264号原告付孝明,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石胜浩,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德森,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5606-5。法定代表人李仰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建刚,男,汉族,原重庆市涪陵区张涛装卸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雪兰,女,汉族,原重庆市涪陵区张涛装卸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孝明与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张建刚、黄雪兰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孝明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孝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艳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