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宿茄芳与被告陈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茄芳,陈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宿茄芳。被告陈绍明。原告宿茄芳与被告陈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宋军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茄芳、被告陈绍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宿茄芳诉称,在原、被告认识和交往过程中,被告欠原告现金40万元,被告亦向原告出具《欠条》,但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该欠款,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绍明辩称,对原告出具的《欠条》无异议。因被告承诺给原告一套安置房,但该房屋一直未交付,后应原告要求出具《欠条》,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月9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陈绍明欠宿茄芳四十万,于2013年6月份付”。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照《欠条》中承诺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0万元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绍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茄芳支付欠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陈绍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