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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程月红与黄金祥、吴小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月红,吴小兵,黄金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程月红,女,1974年9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兵,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黄金祥,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陈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月红与被告吴小兵、黄金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