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传鼎与济南中医脑血管病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鼎,济南中医脑血管病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李传鼎,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中医脑血管病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爱华,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鼎与被告济南中医脑血管病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传鼎于2014年7月8日以欲与被告济南中医脑血管病医院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传鼎负担。审判员 夏珍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