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堂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邵钦宗、邵玉竹、邵嘎与唐柏清、谢晓国、李小强、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达州市海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遂宁市顺意运业有限公司蓬溪县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钦宗,邵玉竹,邵嘎,邵斌,唐柏清,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谢晓国,达州市海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李小强,遂宁市顺意运业有限公司蓬溪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堂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邵钦宗。原告邵玉竹。原告邵嘎。原告邵斌。被告唐柏清。被告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朝阳广场三古街9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高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江北郑江街文化公寓2楼。负责人康庆熙,总经理。被告谢晓国。被告达州市海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444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赵光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168号。负责人王显忠,总经理。被告李小强。被告遂宁市顺意运业有限公司蓬溪县分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东街61号。负责人唐刚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764、766、768、770号,二层201号、4层401号。负责人谢文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钦宗、邵玉竹、邵嘎、邵斌与被告唐柏清、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谢晓国、达州市海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李小强、遂宁市顺意运业有限公司蓬溪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钦宗、邵玉竹、邵嘎、邵斌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钦宗、邵玉竹、邵嘎、邵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钦宗、邵玉竹、邵嘎、邵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3元,由原告邵钦宗、邵玉竹、邵嘎、邵斌负担,因原告邵钦宗、邵玉竹、邵嘎、邵斌属司法救助对象,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文姬人民陪审员 林昭蓉人民陪审员 唐德鲁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欧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