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陈秀与薛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陈秀,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薛有,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陈秀诉被告薛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勇审理。2014年4月2日,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黄坤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勇、黄妍娃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连春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陈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有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秀诉称:被告于2013年8月17日借到我人民币100000元,立有借据约定三个月归还,于2013年11月17日到期。到期后,我多次追讨被告均未归还。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给我。被告薛有没有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8月17日借到原告10万元,约定借用三个月;3、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原告庭后提供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交易明细,证明原告于2013年8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93000元给被告。被告薛有没有提交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上载明:“今借到陈秀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正,借用三个月。”被告在借条上签名及摁指模。2013年8月18日,原告分别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50000元和43000元给被告,并现金出借7000元给被告,以上借款共100000元。借款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于2014年3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薛有立据借到原告陈秀人民币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被告薛有应当偿还借款100000元给原告陈秀。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利息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利息应支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薛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给原告陈秀。如被告未按上列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薛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坤亮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黄妍娃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连春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