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38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检香公诉刑诉(2014)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中灵童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机,扒窃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桌面上的oppo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13元)。2014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上述移动电话。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盗移动电话购买发票、监控录像、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及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玉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范雪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