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28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仙女与被告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第三村民小组、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仙,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第三村民小组,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878-1号原告:徐仙女,朝鲜族,无职业。法定代理人:许春花,女,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兆林,吉林张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延吉市小营镇。代表人:金哲龙,组长。被告: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日。本院审理原告徐仙女与被告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第三村民小组、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