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齐春雷与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长平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春雷,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长平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公行初字第5号原告齐春雷,男,现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被告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长平大队。法定代表人田崇君,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尹力,该大队干警。委托代理人吴威,该大队干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春雷诉被告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长平大队(以下简称长平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齐春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立奇审判员 杨奇娜审判员 杨宝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