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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焦文玉与陈俭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文玉,陈俭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1344号原告焦文玉。被告陈俭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文玉诉被告陈俭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文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焦文玉负担。审 判 长  王佳青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金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