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腾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荣平、杨国培、杨菊珍、杨建航与杨某某交通肇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平,杨国培,杨菊珍,杨建航,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腾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平,女,1990年5月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申请执行人杨国培,男,1962年2月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申请执行人杨菊珍,女,1962年9月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申请执行人杨建航,男,2013年1月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8年1月生,傣族,云南省腾冲县人。申请执行人王荣平、杨国培、杨菊珍、杨建航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自觉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荣平、杨国培、杨菊珍、杨建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89364.82元,未受偿,经执行,査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正在服刑,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执字第27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寸待铝审判员 杨继和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樊兴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