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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民一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黄险峰与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险峰,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潜民一初字第01658号原告:黄险峰,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政府职工。委托代理人:曹长贵。被告:钱峰,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华德,男,农民。原告黄险峰诉被告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石开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险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长贵、被告钱峰的委托代理人徐华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险峰诉称:2012年7月11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并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资金无法回笼为由,要求延期还款,被告至今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钱峰辩称:借款是事实,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两年,借款尚未到期,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已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上述借款中的36000元;该笔借款是被告帮他人所借,他人尚未偿还被告借款,被告现在无力偿还该借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原告借款20万元给被告,原告按约支付了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上述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黄险峰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支付借款给被告,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原告借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辩称借款期限是两年,借款尚未到期,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了上述借款中的36000元,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险峰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钱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庆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搜索“”